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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論文范文(精選6篇)
自考法律論文范文 第一篇
從筆者多年擔任學生論文寫作指導工作及對學生、同事的走訪、座談情況來看,法學專業學生論文寫作能力現狀不容樂觀。究其原因,主要表現為在論文選題方面失當,即選題欠新意與選題或大或小;文獻的收集與整理方面,有的同學持應付心理,僅憑一兩篇論文或一兩本參考書就想完成論文的寫作;有的同學收集了較豐富的參考資料,卻不會整理利用,不懂取舍,造成材料堆砌、文不對題,甚至引用了錯誤的觀點和理論;語言表達方面口語化現象嚴重,有的同學對概念界定不清,造成相關法律制度適用條件方面的混亂,甚至得出錯誤的結論等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論文的質量。而深層次的原因則是傳統的“灌輸式”課堂教學模式限制了法學專業學生論文寫作能力的培養,因此,應當予以改革。
自考法律論文范文 第二篇
摘要: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迅猛發展,實現了經濟體制的轉變,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在此形勢之下,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勢在必行。因此,通過對當下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進行全面分析,在此基礎上,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大學生法律意識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相應的探索,目的是找到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方法和措施。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學生;法律意識
隨著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確立,市場機制發揮出了重大的影響和作用,對人們的意識形態帶來了非常大的挑戰和沖擊。在黨的十四大上提出,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市場經濟體就是法制經濟[1]。所以,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行全面的建立、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要實行法治,將法律法規作為重要的依據和參照,對多種經濟關系進行有效的調節,從而建立健全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在更大程度上提高全社會人民的法律意識。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法律意識培養之間的關系
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的進行,社會經濟迅猛發展,實現了與多國之間的經濟往來,在越來越激烈的國際市場中占據了一席之地,對外貿易額不斷攀升。不過,法律意識比較缺乏,導致了重大損失的出現。比如說注冊商標。不久前,云南省的“紅塔牌”香煙被菲律賓人搶先注冊了,他們所注冊的商標的外觀和云南省的“紅塔牌”香煙的外觀如出一轍,不同的只有產地,而且其產量也與云南省非常接近了。這就意味著中國的這種品牌的香煙沒有可能進入到菲律賓市場了,如果執意要進入菲律賓市場,就意味著侵權。還有這多起韓國人搶注中國的商標的例子,并且這種形勢愈演愈烈,中國的很多眾人皆知的品牌都被搶先注冊,包括同仁堂、全聚德等等[2]。根據相關的數據分析和總結,可以發現,中國的180多個商標品牌被澳大利亞搶先注冊,48個被印尼搶先注冊,還有100多個被日本搶先注冊;我國的產品在海外申請注冊的時候有大約15%的品牌被搶先注冊,并且大部分都是名牌。這種情況的出現給中國帶來了非常重大的經濟損失,甚至來不及估計這些被搶注的中國品牌在進入國際市場的時候究竟有著多大的潛力,正是因為缺乏國際商標保護的法律意識,而喪失了參與到國際競爭中的機會[3]。
從多個案例中可以發現,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法律意識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和影響,是其重要的影響因素,當法律意識缺乏的時候,勢必導致重大的經濟損失和在國際市場中競爭和發展的機會。這是有原因的,主要就是競爭性市場機制是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重要基礎,市場經濟是通過主體之間的競爭來實現資源配置的。不過,競爭還有著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平等。那么,要如何給市場主體創造平等的外部環境呢?必須要將法制作為重要的依據和參照。從法制的角度來說,需要遵循相應的原則,主要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對全體市場主體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和規定:必須要嚴格遵循有關市場平等競爭的法律,都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都要在法律軌道上運行。與此同時,市場經濟本身也有著缺陷和弱點,主要包括自發性、盲目性、調節的滯后性和市場主體的趨利性等等,當沒有相應的規則來對其進行嚴格的規范的時候,正常的市場秩序是得不到有效維持的,也無法對良好的市場關系進行有效培育。要改善這種情況,就需要對規則進行充分的應用,這種規則就是法制。要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其更加成熟、完善,必須要構建和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制[4]。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實體法制的構建已經有了比較大的進展,每一年都有著大量的新的法規出現。不過,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和缺陷,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的制定沒有相適應,反而有著很明顯的滯后性。在人們的法律意識培養方面,傳統的法律觀念有著非常大的影響力,對其產生了嚴重的阻礙作用。對于很多人來說,法律就是懲治違法犯罪分子的途徑和手段,法院只是專政的工具,只要自己遵紀守法,法律就和自己沒有關系;法院也是一樣的,錯誤認為法律僅僅是約束人們行為的枯燥條文。實際上,對于所有的公民來說,法律都發揮著兩大方面的作用和功能,分別是約束和保護。比如說,中國的很多品牌都被其他國家搶先注冊,出現這種問題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國的企業缺乏法律保護意識。所以,市場經濟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對每一個公民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意識進行全面、有效的培養,并且培養人們的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通過這樣的方式,在更大程度上提升人們對于法律的重視程度,對法律進行有效的運用,使彼此之間的距離不斷拉近。
二、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迫切需要
最近幾年中,大學生犯罪率不斷升高。通過對大學生的犯罪案件進行分析和研究發現,大學生制造的犯罪案件大多是盜竊罪和搶劫犯罪,并且具備了鮮明的特點,主要包括多次性、多人性和多地性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經濟體制發生了相應的轉變,當下實施的是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體制不斷構建的過程給高校帶來了更大的沖擊和挑戰,其一,為高校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生存和發展的機遇和活力;其二,也帶來了很大的消極影響和作用,在市場經濟中將經濟利益作為關鍵和核心,所遵循的唯一的原則就是經濟原則,將其作為最重要的基準。雖然這對于經濟效益的獲取有著非常大的益處,不過,也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人們追求利益的觀念,對于大學生的觀念和思維的養成是非常不利的,容易形成拜金主義和極端功利主義等思想和行為[5]。
同時,市場實行的是自我保護的原則,對個人的價值進行了充分的強調,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人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但是,也可能導致人們對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不重視,利己主義的思想不斷深入,最終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產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當下的大學生是非常迷茫的,他們親眼看見了太多的經濟活動所帶來的負面的影響,在經濟活動中,原有的道德秩序逐步崩潰,社會中的很多成員都投入到了對物質追逐的時代大潮中,很大一部分的人都沒有將遵守道德作為重要的事情,不斷對道德準則加以破壞。
在民族的傳統文化中也有著很多消極的、負面的東西,人們對其加以剔除和割舍,不過,沒有對相應的符合時代要求,并且具備民族特色的道德準則進行有效的構建。當下的社會狀態是非常令人難堪的,對于大學生來說,要找到新的道德支柱是非常難的,在此基礎上,非常容易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6]。從此狀況來看,必須要確立全新的道德支柱,這里所說的道德支柱就是法律,唯有法律才能承擔起道德重建的職責和任務。
三、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途徑和措施
1.實現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培養,需要從多方面入手。對于高等院校來說,最根本的任務是培養國家和社會未來的建設者,這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息息相關的,教育的目的不能只是讓學生掌握大量的知識,還需要使他們成為精神的倡導者和身體力行者。要實現這方面的目標,校方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職責,對學生進行法制方面的教育,并且不斷拓寬法制教育的途徑,在對其進行教育的過程中,使其樹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識;需要將此項工作納入到學校的校風建設的范疇中,使其朝著制度化和經常化的方向發展,及時、有效地對大學生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幫助他們逐步樹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識[7]。2.對公共法學課教學進行全面改善。在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過程中,起著主導作用的是公共法學課,在市場經濟逐步確立的過程中,這門課程急需進行全面改革,在更大程度上滿足法制經濟形勢的需求[8]。其一,對教學內容進行相應的創新和完善。教學內容主要呈現在教材上,要對其進行相應的完善和更新,就必須將教材作為重要的依據和參照。當下高校教學中所應用的教材存在著多方面的問題,沒有與市場經濟的需求相適應,必須要強調教材的系統性、針對性、時效性和新穎性[9]。其二,對教學方法進行有效改革。傳統的教學方法已經不能滿足時代發展的需求,必須要將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作為關鍵和核心,并與法學課程的特點進行充分的結合,利用開放式教學方法和直觀式教學方法[10]。同時,還可以舉辦多種活動,如知識競賽、公審大會等。
市場經濟和法制經濟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可以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法律的建立是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上的。一方面,經濟基礎對法律有一定的決定作用,另一方面,法律也影響著其經濟基礎,并且提供相應的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長久發展是非常重要的,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要對大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意識培養,依法行事,對其進行良好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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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論文范文 第三篇
在課堂教學中應當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方法,著力推動基于問題、基于案例的學習等多種研究性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獨立思考、主動探索和發現創新的精神,使學生形成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2],具體而言:
(一)通過課堂教學方式改革培養學生發現與提出問題的能力
首先,教師應針對授課內容不斷提出問題引發學生思考,所提問題難易要適度,問題要具有啟發性,激發學生固有的好奇心,培養興趣,增強求知欲,同時要創設融洽的課堂環境即營造民主、寬松、和諧的課堂氛圍,以引發學生積極的探索與大膽的回答。其次,培養學生樹立問題意識。問題是思維的起點。引導學生不斷進行自我提問或者生生之間互問、互辯,由問題生成更多的新問題。第三,使學生掌握一些發現和提出問題的思考方法。從某種意義上說,掌握了方法,也就形成了能力或者說促進了能力的形成。比如提倡學生提出質疑,敢于持批判的態度,敢于提出自己的觀點、看法。再如針對理論爭議,應展現出教師對相關問題的看法及理論依據,與學生展開探討,鼓勵學生歸納出自己的觀點。
(二)針對課堂教學中的問題鍛煉學生文獻的收集與整理的'能力
自考法律論文范文 第四篇
論文是指討論或研究某種問題的文章。所謂討論是針對某一問題交換意見或進行辯論,研究則指探求事物的真相與規律。法學專業論文寫作一般包括課程論文、學年論文、畢業論文等形式的寫作訓練,其目的在于檢驗學生學習基礎知識的效果,培養和考察學生的觀察能力和思維能力,提高學生調查研究、搜集整理資料,綜合運用所學理論知識獨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法學論文寫作是法學教學的重要環節。然也有學者主張取消畢業論文這一實踐環節,如《中國青年報》記者周凱曾撰寫的題為《本科畢業論文摻水嚴重能否取消》的文章就引起了高教界的大討論。[1]筆者對此并不贊成。在法治社會發展的進程中,法律職業競爭日趨激烈,對法學專業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富有創造性、能站在法學專業知識發展前沿的人才將在新世紀的競爭中取得優勢。在這種形勢下,負有培養高水平研究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職責的本科教育將會倍受社會關注。而論文寫作能力作為專門對某一學問進行系統的哲理或理論研究的能力,對培養高素質、高層次、創造性的人才具有重要意義。
自考法律論文范文 第五篇
摘要:在法治建設過程中,當我們依托法律來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時,也必須認識到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法律并不是完美的,從其自身來說具有內容的滯后性、具體運用的不確定性、形式的僵化性等諸多弱點,同時法律在調整范圍上是有限的,在具體運轉中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規范性和成本壓力。充分結合其他社會調控手段、完善法律解釋、發揮自由裁量權的作用、強化運轉環境的建設和相關人員素養的提高是解決這些理由的有效途徑和策略。
關鍵詞:法律局限性;救濟;法治建設
一、理由的提出
從20xx年至今,整個社會關于“某案”的熱議從來沒有終止過。某案之所以能夠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議,并且前后審理五年多時間,其主要焦點就在于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民間借貸是否合法以及民間融資和金融犯罪如何界定的理由。就目前我國相關法律來看,法律規定的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類的犯罪之間的界限十分模糊。此外,民間金融經營涉及保險、證券、銀行等諸多領域,對于民間金融秩序的維護需要監管和自律,但現如今并沒有明確的法律來規范和保護它。吳英的命運與民間借貸緊緊的栓在了一起,對于吳英個人而言,死緩是一起刑事案件的終審,但是對于民間借貸市場而言,改革才剛剛起步,民間借貸市場形勢依舊嚴峻。相應放寬民間借貸有利于企業的快速成長和發展,對地方經濟的推動起著積極地作用,不過目前并沒有關于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的出臺去規范和保護這種金融活動。
法律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對人們的生活和社會的發展起著積極地作用,但透過某案所熱議的熱點我們可以看出,法律不是萬能,法律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法律局限性的理由自法律產生以來便一直存在,美國著名法理學家博登。海默指認為:盡管法律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會生活制度,它像人類創建的大多數制度一樣也存在某些弊端。如果我們對這些弊端不引起足夠的重視或者完全視而不見,那么我們就會發展為嚴重的操作困難。”(P738)當我們依靠法律來調整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時候,我們必須認識到法律也有它自身的弱點和局限性,如果對這個理由缺乏深刻的認識,就會對法治產生誤解。因此,正確認識法律的局限性和危害并找到相應的救濟辦法,對于我們充分發揮法律的積極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有著重要的法理學作用。
二、法律局限性的表現:內在與外在兩種角度
世界上并不存在盡善盡美的事物,法律作為一種社會制約機制也像其他社會制約機制一樣不是盡善盡美的,它也有自己的局限性和不足。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在其創制和實施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弊端和不足。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局限性并不是在法律實施過程中才出現的,而是自創制法律之時直到具體法律的適用就一直存在這個理由,同時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法律本身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
(一)法律本身屬性固有的局限性
1。內容的滯后性。法律是將統治階級的利益上升為國家意識的體現,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律作為一種肯定現存利益體系的工具和載體,當轉變某些不適合社會進步的利益關系時,往往會遭到既有利益者的不滿和反對,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法律進步的阻力和障礙。此外,從法律的本身屬性和內在作用來說,作為一種設定人們權利義務的規范,法律應當具有穩定性,這是樹立法律權威的必定要求。如果法律不能保證其應有的穩定性而隨時隨意進行更改,那么人們將失去行為的參照標準,法律也會失去其權威性。因此,只有當存在成熟的機制和論證時才可以適當對法律進行更新或變化,實現法律的穩步性前進。但是,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時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而不斷變化的,社會關系的發展變化比法律的發展變化要快的多,這時在法律的穩定性和社會發展變化之間存在了一定的分歧和沖突。從“某案”中我們可以看出,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企業存活發展的需要,放寬民間借貸并對其進行相應的規范和保護勢在必行,是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
2。具體運用的不確定性。法律的確定性意味著法律規定了一定行為與一定后果之間穩定的因果關系將人類一定行為模法治建設過程中法律的局限性及其救濟。式固定化,法律化了。(P136)法律的確定性旨在使公民的權利義務明確無誤,在適用過程中做到精確,從而正確使人們能夠正確評價、預測自己的行為和后果,對于充分發揮法的作用起著積極地作用。但是,從法律的語言形式和歷史內容來看,法律在具體運用過程中又有一定的不確定性。首先,法律是通過語言文字表現出來的,可是作為法律載體的語言文字本身是有限的,有時會存在分歧或錯誤的理解,而且它的真實的作用只能在具體運用中表達出來,同時因適用對象的不同,對其也有不同的理解。如在某案中,吳英的行為是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根本就不違法,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既然法律的表現形式文字都這么模棱兩可那么法律本身在運用時也會產生一定的不確定性。
3。形式結構的僵化性。法律規則是由概括的、抽象的術語所表達的行為規則,在形式上它由假設、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組成的,這就使得法律在形式結構上表現出僵化性。同時,法律又是普遍的,但是法律所解決的理由卻是具體的、特別的案件,有抽象概括的內容去解決具體的案件是不可能的,法律所要解決的是富有個性的單一性的法律理由。如何處理共性與個性的分歧,變化多端的事實關系與法律關系是司法操作中一個大難題。如,在電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本是為了討個說法,但當她訴諸于法律時村長被行政拘留了,當秋菊看著遠去的警車時,滿臉迷惑不解并情不自禁地說:怎么人給抓了,我只是要個說法。[(P7)秋菊的困惑反映出法律的僵化性。
(二)法律創制和運轉過程中所表現的局限性
法律的創制和運轉是由人來操作和實施的。法的創制是立法者為了分配和調節各種利益關系而對權利義務的設定,它以立法者對社會利益關系的認識和自身的理論基礎為前提。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世界是可被認知的,人們能夠對無限發展的世界進行認識和了解,但同時,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難免會存在認識上的缺陷與錯誤。人們對一事物的認識也只是一定層次和一定程度的近似正確的反應,這種認識論原理也貫穿于法律的創制過程中。此外,法的運轉也是通過人的行為具體行為完成的,法律的運轉過程就是法律功能的發揮過程,這個過程中人為因素的影響對法的作用的發揮和實現有著重要要影響,當司法執法人員不能正當適用法律去解決法律實際理由時,法的作用和作用也就無從談起。因此,法律在創制和運轉過程中也表現出一定的局限性。
1。調整范圍的有限性。在法律的創制過程中,統治階級不可能也不必要對所有的社會行為和社會關系都以立法形式進行規范和管理,而應當選擇那些關乎社會穩定、對社會發展有切深利益關系的領域進行有效規范,并通過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不過在具體的選擇過程中,立法者如何選擇、如何判斷哪些是必須通過法律規范而那些又不需要呢?在這個過程中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范圍的選擇有很大程度上的不確定性。從“某案”中我們可以看出,關于民間借貸與融資是不是應當由國家明確的法律條文加以規定和約束?就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來看,對此并沒有系統的體現。此外,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法律只能調整人的外部行為,而對人的思想無法進行直接的調整,而且它只能調整人的某些行為,非全部行為。在社會生活中,法律作用的范圍雖然十分廣泛,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等諸多方面,但并非所有的理由都能應通過法律來解決,人們在認識、信仰、感情等方面的很多理由,就不宜用法律的手段進行干預和調節。
2。運轉條件的不規范性法律的制定其終極目的是為了通過法的實施實現社會關系和行為的規范從而做到良法之治。法律的實施主要由司法人員或執法人員去操作和運轉,在具體實踐中,司法執法人員的自身素質和職業素養會直接影響法律實施的效果。此外,物質條件的制約甚至運轉過程中某一條件的不完善都會直接影響其效果。在法律運轉過程中,缺乏有效的體制和機制對法律的實施進行保護,會使法律在實現中脫離其原本的意愿。“某案”之所以能夠引起這么廣泛而深刻的關注,除了法律缺陷和事實本身之外,媒體的推波助瀾也起著不可磨滅的作用。其中就吳英是否應當死刑,媒體民意和官方話語產生了很大分歧,最終的死緩判決結果似乎是傾向民意的。拋開吳英是否應該被判刑不說,但從輿論影響司法審判這個一角度來看,法律在運轉過程中確實存在的不規范性。除了司法審判受輿論的影響有時還受行xxx力的強制干預,法的實施總是受外部因素的影響,這對法律的權威是一大挑戰。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在運轉過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規范性,這種不規范性制約著法律的作用的充分發揮,影響著法的真正實現。
3。法律運作成本的巨大性
法是一種成本高昂的社會制約策略,法的運作成本包括立法成本、行政執法成本、訴訟成本等成本。(P87)法的運作成本的巨大是法律局限的表現之一,會對法治環境甚至整個社會產生影響。以解決社會糾紛為例,法的介入會產生兩種訴訟成本:一是公共成本,包括國家維持司法體系運轉的費用以及司法機關審理和執行案件的費用。二是私人成本,包括訴訟當事人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出庭應訴所耗的時間和費用,以及訴訟久拖不決所帶來的消極損失等。而且案件標的物越大,案情越復雜,審理的時間越長,訴訟成本也就越高,而訴訟成本是社會的非生產性成本,因此很多人批評社會的大量資源浪費在法律領域。
三、對法律局限性的救濟:思路與策略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法律存在著諸多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因此我們在強調和肯定法律是當今社會最具權威和效率的社會調整手段的同時,應當重視對法律局限性研究,在法治環境中盡可能的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從而更好的推動法治建設。具體而言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法治建設過程中中,重視道德、政策、教育等其他社會關系調整手段的發揮。
“徒法不足以自行”,由于法律本身及其創制運轉過程中的局限性,僅僅依靠法律是難以對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進行有效調整。在社會關系的調整過程中,除了法律之外,還有政策、宗教、道德等都是其他非常重要的調整策略。其中,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可以說最為密切,兩者是相互依賴和推動的關系,道德能夠彌補法律的不足之處,因此將法律與道德兩種社會調整手段進行有機結合可以充分發揮其內在功能。此外,政策是接近于法律的一種社會調整手段,具有較大的指導性、號召性、教育性與靈活性。它不僅可以作為立法的指導,推動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也可以作為法律的先導用來彌補法律的疏漏與不足。當然,政策既不能取代法律也不能高于法律,政策也要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律以及社會發展目前狀況來制定和施行。因此,在法治建設過程中,為了彌補法律調整范圍的有限性和調整策略的局限性,應當將法律和道德、政策等其他社會調控手段有機結合起來,努力縮小法治理想與法律運作效果之間的落差,以期實現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二)建立相應機構對法律法規的適用性進行及時審查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法律不能及時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某案”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我國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機關是xxx及其常委會,但是兩者的會期都比較短,而且討論的議題涉及各個領域,很難對法律的適用性和與社會的切合性有充分理性的認識。即使某一法律出現了不合理性需要修改,其產生周期也相對較長,在這一過程中法律仍然是與社會需要不相容的。因此,針對法律的滯后性,為了使其能夠最大程度滿足社會需求和社會發展需要,設立專門的法律法規審查委員會對法的適用性進行審
查和倡議具有重要作用。通過這種專門的機構,可以及時掌握法律與社會發展切合度的狀況,充分詳細的了解法律在運轉過程中的缺陷與不足,向法律制定機關提供高效明確的法律倡議。這能夠有效縮短法律修改的運作周期,促使法律修改機關對法的及時更正,以滿足社會發展需要。
(三)不斷完善法律解釋體系,強化對法的認識與使用
法律解釋是指一定的人、組織以及國家機關對法律法規的內容所做的必要說明。法律解釋作為法律實施活動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目的在于使人們準備理解法律規范的內在要求,使法律達到立法所預期的效果。(P230)在現實生活中,人的認識能力和認知水平是有限的,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漏洞,只有經過不斷的解釋,才能使法律趨于完善。另外針對法律因語言而產生的模糊性也可以用法律解釋進行克服,法律用語的歧義和模糊都凸顯著法律解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必須具有穩定性,但同時客觀的社會經濟又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在正式的適合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律沒有制定出來之前需要通過法律解釋來彌補這種缺陷。就目前來看,我國對法律的解釋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員的司法解釋以及xxx的關于法規的解釋,這些正式解釋具有同法律條文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學理解釋、任意解釋等非正式解釋也應當被重視和參考,這種民間的解釋可能會更準確的體現社會的需要和公民的需求。
(四)充分發揮自由裁量權的作用,實現成文法與判例法的有機結合
法律本身具有普遍性和多樣性,法律語言也有一定的迷糊性和抽象性,而運用法律規則去解決法律案件是由一般到個別的過程,在實際的法律適用過程中,法法治建設過程中法律的局限性及其救濟官運用法律原則進行的自由裁量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法律的局限性理由。授予法官足夠的自由裁量權可以使法官能夠及時根據社會的變化對案件進行判斷,并就如何適用法律以及適合哪些法律進行確認,從而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彌補了因法律不適應社會發展而產生的法的缺陷。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發揮并不是無限的,需要一定的機制去限制和規范,這時認可判例法的重要性和運用成文法進行規制可以很好的解決這個理由。無論是法官發揮自由裁量權還是運用判例進行審判,其理由就在于現行法律對相關理由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以期達到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
自考法律論文范文 第六篇
一、國外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之立法模式及借鑒
隨著人類文明不斷進步,刑事訴訟的目的不再是單純地追求事實真實情況,而更多是基于對某種主導價值的考慮,從而對證據加以取舍。從世界各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來看,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為強制排除模式,采用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如美國;一為裁量排除模式,采用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如英國。以下將以采取這兩種模式典型國家分別予以介紹。
(一) 美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模式
1、美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模式
美國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發源地,它對該規則的貫徹執行在世界各國也是最堅決、最徹底的 。在美國,它通常以積極的態度肯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多實行強制排除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法律明確規定通過非法程序獲取的證據作為一般性原則應當予以排除,同時又以例外的形式對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情況加以嚴格限定,法官對于非法證據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據法律的規定。
2、美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價值理念
美國實行的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對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將自動被排除或導致證據不可采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范圍涵蓋四種法律實施官員進行的非法行為:
(1)非法搜查和扣押;
(2)違反第五條或六條獲得的供述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范文;
(3)違反第五條或六條獲得人身識別的證言;
(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證方法。[2]這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是基于以下幾種價值理念:
1、威懾警察的非法行為和保護人權
警察與當事人,前者是國家公務人員,享有國家賦予其專享的權力,這種權力相對當事人具有強制性,而當時人除了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沒有其他對抗警察這種強制性的權力的方法。因此,當事人相對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利易受到侵犯。設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警察或檢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別是違反美國憲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證據)就很好的平衡了因雙方力量對比懸殊所產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證據,警察就會因為他們的違法而受到懲罰,并使他們將來不敢在進行非法搜查。美國最高法院在沃爾夫案證實了“排除證據可能是威懾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坎爾金斯案“其目的是通過切斷忽略憲法要求的誘因來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強制尊重憲法性保障”,而這些都無一例外的體現出該價值理念。
同時,美國是一個非常注重保護人權的國家。它所設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價值取舍標準也體現了這一原則。比如保護公民隱私權是其中比較重要的一個方面。保護公民隱私權是從保護財產權益所派生出來的,它強調一切與公民隱私權相沖突的非法證據都應該予以排除。這主要是因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最初主要適用于侵犯被告人第四修正案權利進行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情況。按照第4修正案,只有警察在有具體并特別恰當的理由才可以搜查房屋、辦公室、汽車和人身以及進行其他種類的搜查。在許多情況下,警察必須持有法官簽發的搜查令進行搜查。其次第4修正案也要求警察有恰當的原因事實逮捕,以及具有“合理懷疑”的理由實施短暫的羈押。
2、強調程序正當性和司法正直
在美國,相對于實體真實它更注重的就是程序的正當、合法。它不僅僅考慮證據對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明力,更多的是考慮證據的證明能力,所謂證明能力是指證據的證明資格,即證據能否被法官所采用。與證明能力密切聯系的就是證據調取的方法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也就是在調取證據時,程序是否正當。如果違反取證程序(手段、方法)不合法而收集的證據屬于非法證據的范圍,應當嚴格予以排除,即使它能夠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因為美國對相較于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但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方法調取的非法證據(即使對該非法證據排除可能會導致犯罪分子逃避懲罰)它更注重是通過正當、合法的手段調取的證據,從而實現對司法正直和良好社會法律秩序這種較長遠的目標。“沒有什么能比不遵守它自己的法律能更快的摧毀一個政府,更惡劣的是,不尊重他得以存在的憲x。正像大法官布蘭代斯所說:“我們的政府是一個強大的、無所不在的老師。無論是好事還是壞事,它都用它的例子教全體人民……如果政府成為了法律破壞者,它就造成了對法律的藐視;它讓每一個人都遵守法律而不是它自己,它這是在招致無政府狀態”。[2]
(二)英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模式
在英國,它更注重于案件的實質真實,通常以消極的態度肯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或以積極的態度否定之,其中肯定者多是采用自由裁量的方式。這種裁量排除模式的特征是“法律不規定對于非法取得的證據一律排除。對非法證據是否予以排除,交由法官決斷。由法官斟酌個案的公平正義性來作出裁定,法律只是就裁量的標準范圍作出規定。
如果說美國對于非法證據的態度采取嚴格的排除(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那么英國則是有一定的“商量余地”。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對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自動排除原則,而對于非法實物證據,原則上不予排除,其本身的違法與是否采用沒有直接的影響,主要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當該證據的采用適宜導致對被告人的審判不公正的結果時,將予以排除,反之則可以由法官通過自由裁量決定后加以采用。與美國不同,英國對于“毒樹之果” 在其普通法和成文法中都采取了“排除毒樹”,原則上采納“毒樹之果”,對于使用“警察圈套”取得的證據則由法官決定是否采納。
英國和美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之所有所差異,是因為他們所追求的價值理念不同。美國是一個更注重保護人權,所以它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設立所體現出來的是對其保護人權的追求,所有的證據是否屬于非法證據而予以排除它的判斷依據,更多的不是對案件真實情況的追求,而是對取證程序是否正當合法的一種追求,它體現出對法律背后對人權的保護的追求,從而最終實現對最終整個社會秩序的最大限度的維護。而英國是一個更注重對事實真相追求的國家,除了對那些違反一定法律程序而調取的非法證據的排除,為了達到對事實真相的追求,對于一些非法證據它的態度是“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如英國對于非法證據是予以排除,而對于通過非法證據這條線索獲得其他證據則可以通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而決定是否予以排除。
(二) 英、美兩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西方發達國家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范文的證據立法中已經形成比較成熟的體系,并且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而日臻完善。而我國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尚處于理論探索階段,在我國應該構建什么樣的排除規則必須分析該規則得以建立的“土壤”即價值基礎,只有根植于適合的價值基礎上,才有可能保證這種排除規則是本土化與國際化相結合的產物,對于國外相關規則的研究才有意義。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基于對其自身價值取舍的考慮,對于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價值形成了兩種主流模式:一是強制排除模式;一是裁量模式。
在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得到世界各國普遍認同的今天,我國在構建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也面臨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模式選擇問題。強制排除模式雖具有更大的明確性能夠保證統一適用法律,它是基于對程序合法性的一種重視,換句話說,就是相對于發現事實真相,更注重程序合法、正當。而這種是不利于案件事實發現,對案件的順利審理造成一定影響,可能會導致犯罪分子逃避其應該受到的法律制裁,使人們對司法公正產生質疑,動搖司法的權威性地位。而裁量排除模式相對就靈活很多,對于非法證據它規定原則上應當予以排除,但同時,對那些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有重大影響的非法證據給予法官一定權力,根據具體案件來確定其證明能力。但同時也要注意給予法官的這種自由裁量權,應當加以限制,防止法官裁量權的濫用造成的司法腐敗。因此我國應該以我國立法和司法現狀為出發點,對兩種模式各取所長,在設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模式的選擇我國應當采取注意考慮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結合。法律應該明確規定對于那些通過非法程序獲取的證據作為一般原則予以排除,對于那些與案件有至關重要影響的非法證據應當交由法官根據案件性質,影響程度本著公平正義的理念進行自由裁量。
二、我國非法證據排除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非法證據排除概述
1、非法證據之概念
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根據。它能夠使發生在過去的,不為人知的事實得以再現,從而成為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之間的紐帶,成為法官能夠公正審理案件的客觀依據。作為案件的定案依據,證據是由相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調取與案件相關聯的客觀事實。然而,非法證據指的又是什么呢?對于這個概念,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解釋。《牛津法律詞典》對非法證據的解釋為:“通過某種非法手段而獲得的證據”。我國《中華法學大詞典(訴訟法學卷)》對非法證據的解釋為:“不符合法定來源和形式的或者違反訴訟程序取得的資料”。
2、非法證據的界定
我國理論界對于非法證據,沒有統一的界定。就目前而言,對于非法證據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認識。[2]
(1)廣義非法證據
廣義意義上的非法證據是相對于合法證據而言的,具體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①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主體不合法的非法證據;②取證程序(手段、方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③證據內容不合法的非法證據;④證據表現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
(2)狹義非法證據
狹義非法證據相對于廣義非法證據的范圍要窄的多,它是指司法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方式而取得的證據,也就是說在取得證據的手段、方式上不合法的證據。
在我國非法證據規則的設立重心在于遏制偵查機關濫用職權,保障被告人權利。非法的取證行為,直接侵犯了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賦予公民基本權利,造成了對法律和人權的踐踏,并對社會秩序的穩定提出了嚴重的挑釁。筆者認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一切以國家利益和人民權益為最大,正是基于這種主導價值觀念和對公民個人權利的重視程度,才決定了我國設立的非法證據規則的宗旨在于限制公權力的濫用從而達到保護公民基本權利。對于非法證據,應當采取狹義說,因為雖然廣義之說有其合情合理的一面但除了其中“取證程序(手段、方式)不合法”其他方面都不是重點。如“取證主體不合法”應當是辦案而不是訴訟意義的取證行為,應不屬于非法證據范疇;“證據形式不合法”實際上是證據形式有缺陷可以適當的方式得以合法化。
在本文中筆者將從狹義非法證據角度對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加以界定及論述。
(二)我國非法證據的排除存在的問題
1、我國現行有關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律規定
《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非法取證行為持徹底否定態度。《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不受逮捕。《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我國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該公約第十五條規定:“每一個締約國應確保在任何訴訟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業經確定予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但這類證據可以用作被控用酷刑者刑訊逼供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據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但是由于以上幾部法律規定過于寬泛,缺乏可操作性,對于現實立法存在的不足,我國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用以彌補不足。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執行<xxx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范文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頂案的根據。”1999年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六十條規定“不得采用羈壓、刑訊、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言。”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
2、我國非法證據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1)對于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缺乏可操作性
我國立法對收集證據的程序、方法作了限制性的規定。但是,對于非法實物證據在程序上的效力沒有全面、明確的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察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這是我國立法對收集證據的程序、方法所作的限制性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至118條對搜查、扣押實物證據的具體程序作出了規定,按照這些規定,偵察人員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員出示搜查證;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搜查、扣押要制作搜查筆錄和扣押清單;不得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電報、郵件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批準。然而對于非法實物證據在程序上的效力沒有全面、明確的規定。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秘密偵查手段的操作沒有作出明確的程序性的規定,只有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對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電報、郵件的偵查行為應當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批準,沒有明確的規定是否可以采用秘密聽與錄象所獲得的證據。司法部門以司法解釋的方式作了一些規定,以是否征得當事人同意為錄取的音像資料證明能力的一個依據,但是,在實踐當中常采用轉變方式,從而使其具有證據效力。還有通過秘密偵查獲得的線索,取得的其他物證、書證,而不以秘密偵查獲的證據為直接證據。因此,對于非法實物證據在程序上的效力作出全面、明確的規定。
應當把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是否具有可采行這一問題交由法庭根據取證行為違法的程度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裁定。也就是說,對于這類證據不是必然排除,而是由法官自由裁量。這樣規定是符合我國現實狀況的。我國現實狀況決定我國暫時不可能像美國那樣將一切非法取得的證據通通排除,而應當是有一定的價值取舍,將某些非法取得的證據是否具有可采行交由法官視具體情況裁定。其次,應當將非法物證的范圍明確化,并出臺相應的配套措施,加強非法物證排除規則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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