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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術論文范文(精選10篇)
法學學術論文范文 第一篇
法學畢業論文范文-法學研討中階級剖析方式的衰落
【摘 要】法學研討中的階級剖析方式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之一。本文正是以此為研討對象,詳細剖析了法學研討中階級剖析方式的衰落。文章從法學研討中的階級剖析方式的相干概念談起,論述了剖析方式衰落的現實表示以及衰落的原因。盼望本文的研討能夠給法學相干范疇的研討帶來領導和輔助。
【基礎5詞】法學研討;階級剖析方式;衰落;
一、法學研討中的階級剖析方式
階級剖析方式是法學方式系統的領導原則,它為法學研討具體方式的應用供給基礎的領導思想和宏觀的思維框架,而作為法學研討具體方式的價值剖析、實證剖析和社會剖析是在階級剖析所揭示的基礎社會構造和社會體制下應用和應用的。詳言之,所謂的價值剖析方式在對法律制度這一客體進行價值認知和價值評價時,本質上是以統治階級的價值尺度在對法律制度進行考核、體認并基于統治階級的價值尺度對法律制度的優劣進行斷定和評價;而所謂實證剖析所關注的法律規范這一實然性存在,它也是社會統治階級有意識制訂出來的,統治階級為使這一規范具有合法性、正當性的基本,特殊通過政治行動的運作而發生各級各類大批1立法機關,從而使法成為一個效率等級、效率范疇、效率時光長短有別但確構成一個內部和諧統一的法律規矩系統。至于社會剖析方式所關注的法的社會后果,更是以法對于保障統治階級的即時好處和長遠好處,對于保護統治階級進行權力任務的現有分配格式和好處構造、對于保護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作用的后果為依歸的。因此,階級剖析方式在法學研討中的處于基本位置,對其他具體方式的準確應用施展著總攬的作用。
法學學術論文范文 第二篇
(一)擴大受害人范圍
我國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障范圍是被保險機動車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將乘客的傷害排除在外。理論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專門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維護而設立的,其著眼點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夠取得及時有效的補償, 在法院判決中很多法院也將車上乘客或正在上車或下車的人視為第三者。因此筆者認為應將受害人的范圍擴大至含有本車上的乘客,這能更好的轉嫁車主或駕駛員的風險,提高他們的賠償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傷亡賠償限額
大幅度提高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可以實現對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最充分的救濟,符合《交強險條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當下以人為本的國家政策和法制理念。雖然我國交強險把人身傷亡責任限額從6萬元提高至12萬元,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額在40萬左右,加上醫療費用也飛速增漲,我國人身傷亡賠償限額仍有較大提升空間。而且我國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實行分項原則,死亡限額為11萬醫療費用限額為1萬,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責任限額是對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賠償限額,若事故中涉及多個受害人則各受害人要對本來就低的限額分攤,使得的受害人獲得的賠償更低,因此筆者認為應進一步提高人身傷害賠償限額,或者考慮取消分項限額制度,改變目前交強險在多車事故、多人死亡的情況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規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直接索賠權
目前,除英國外,各發達國家和地區一般都已賦予了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我國交強險應借鑒國外交強險做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明確規定受害人對保險人享有直接請求權,從而可以簡化法律關系,節省訴訟成本,強化受害人的權利,保障受害人的權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僅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被保險人賠償后,再向保險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償輾轉費時,經常遭到被保險人的故意推托,特別是被保險人被判刑服刑時,即使有賠償能力,也不愿再承擔經濟上的賠償責任,對受害人極為不利,不利于實現交強險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賠糾紛案件中,保險人大都是作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見法院認可受害人對保險人享有直接索賠權,為了避免保險人的不滿,益在交強險條例中直接規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賠權。
(四)實行費率厘定自由化
我國交強險實行的是不盈利不虧損的費率厘定模式,實踐表明它僅不能降低交強險費率,反而使保險費率維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這對投保人意味著保險費的提高(如果考慮到保險責任的減少,則保險費將顯得更高),對受害人(特別是人身傷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著交強險不能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對保險公司意味著沒有利潤可以分配,對保險監管部門來說意味著疲于監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強險不盈不虧的費率厘定模式。筆者建議可以引入英國交強險費率厘定的自由競爭機制,通過競爭使交強險費率合理化。競爭性的交強險費率不僅可以降低費率減輕投保人負擔,而且因為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會降低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險公司也可以獲得合理的經營利潤,同時保險監管機構也會避免疲于監管交強險的行為。
(五)完善相關法律,保證交強險的順利實施
由于法律適用性的不明確、各方利益出發點的不同以及對條款理解的差異等,交強險的實施過程中面臨許多爭議。如保險公司認為該賠法院卻判決不賠的;公司認為該拒賠,法院判決賠付的;一審判賠或不賠,二審改判的;不同法院對同類情況作出不同判決的(鑒定費與出租車的份兒錢等各法院存在較大差異);法院超限額判賠的(不顧交強險限額分項和針對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決的不統一對于保險人和事故當事人來說都是極其不合理的。有的判決中法院認為道交法的法律位階高于交強險條例,且現行法律并未對兩者的適用規則作出明確規定,從而優先適用道交法。但筆者認為交強險條例和條款的出臺晚于道交法,是對我國立法體系的完善,且其規定也更全面、更細化、更專業。因此,我國亟待出臺相關法律,完善交強險的法律,明確道交法與交強險條例的適用規則。對于交強險條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問題(墊付與追償情形是否適用),保險業應盡力和司法部門進行溝通,達成一致的見解,以維護交強險執行的明確性和一致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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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術論文范文 第三篇
委托代理與委托合同
摘要:在委托合同中,當受托人受托為委托人為一定法律行為時,必與第三方產生種種關系,與基于委托合同授權產生的三方代理關系容易混淆。往往分不清受托人是在履行委托合同還是三方已形成代理關系。本文試圖分析二者之間產生混淆的原因,來達到找出區分標準的目的。
Abstract:In the entrust contract, when the trustee entrusted to entrust artificial certain laws behavior, will produce various relations with a third party, and based on the entrustment contracts authorized agent relations generated tripartite easily confused. Often confuse the trustee is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entrust contract or has already formed the agency relationship tripartite.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reasons between confusion,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distinguish standard out.
法學學術論文范文 第四篇
交強險制度的實施會對相關主體產生極大的影響,經過2年多的實施,僅僅有保險公司可以從交強險中的受益,而交強險的實施卻無法在其它主體上產生同樣的效果。甚至經營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問題總結
我國交強險實行的是每一事故責任限額制,死亡傷殘的責任限額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時賠償。對每一限額分項,進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強險針對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個受害人,在多人多車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責任限額中分攤,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進一步降低。我國交強險的制度設計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購買商業三者險為補充,但是很多的因車主或汽車駕駛人,一方面因為缺乏風險意識,另一方面因為沒有經濟能力購買商業三者險,使得發生交通事故時,并沒有經濟賠償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賠償。
(二)被保險人的問題總結
被保險人普遍反映相對于交強險提供的保障,交強險的保費過高,即車主或駕駛人承擔了較高保費,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險人的風險并沒有全部轉移。從交強險的實施情況看,目前交強險限額低引發的一個嚴峻的問題是,受害人的實際索賠額與交強險限額的差額由誰負擔?高收入者自身有經濟賠償能力、風險意識較高,一般通過買商業三者險,轉移自己的風險,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車,二手車所有者,他們自身經濟賠償能力低,更需要買商業三者險轉移自己的風險,但因為自身風險意識不高加上承擔不起高保費,使得這些人中買商業三者險的比例并不高,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賠償。
(三)保險監管機構的問題總結
《交強險條例》確定了交強險費率不盈利不虧損的費率厘定模式和交強險業務的獨立核算模式,xxx主要對這兩方面實施監管。xxx規定保險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強險的手續費不超過4%,但因保險公司左手做交強險右手做商業車險使得xxx難于分清保險公司的經營費用。這就決定了保險監管部門需要投入極大的精力監管費率的厘定,監督交強險業務經營成本和利益是否與其他保險業務混同。xxx疲于監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險公司的問題總結
保險公司可以從交強險經營中獲益。如保險公司可以獲得現金流,保證資金鏈的平穩運轉,可以吸引投保交強險的客戶繼續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或其它車險,擴大市場份額,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虧原則使得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的積極性不高,沒有動力去創新。經營交強險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計算機系統更新,財務方面單獨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時各保險公司還面臨經營交強險的法律環境惡劣,保險責任被法院隨意擴大,保險公司經營三者險的風險加大等問題。
(五)法院的問題總結
法院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交強險訴訟案件多,判決執行難。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減少保險公司的豁免權,實際判決中,很多法院都將訴訟費用,出租車司機的承包金、誤工費等間接費用,受害人傷殘鑒定費等也判由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條例》規定了保險公司的四種墊付情形,但實際判決中很多法院也將四種情形下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損失,判由保險人承擔的。而保險人根據《交強險條例》并不想承擔上述費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決執行難,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險公司對交強險的不滿。受車主賠償能力限制,很多時候由于加害人經濟賠償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罰時不愿進行經濟賠償使得受害人的損害得不到補償,不利于社會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決的`執行。
法學學術論文范文 第五篇
【摘要】論文寫作能力是每一個法學專業學生應具備的基本素質,但目前論文寫作能力現狀不容樂觀,文章從教學方式、考核方式、課下作業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提高法學專業學生論文寫作能力的建議。
【關鍵詞】法學專業 論文寫作能力 培養
一、法學專業學生論文寫作能力培養的必要性
論文是指討論或研究某種問題的文章。所謂討論是針對某一問題交換意見或進行辯論,研究則指探求事物的真相與規律。法學專業論文寫作一般包括課程論文、學年論文、畢業論文等形式的寫作訓練,其目的在于檢驗學生學習基礎知識的效果,培養和考察學生的觀察能力和思維能力,提高學生調查研究、搜集整理資料,綜合運用所學理論知識獨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法學論文寫作是法學教學的重要環節。然也有學者主張取消畢業論文這一實踐環節,如《中國青年報》記者周凱曾撰寫的題為《本科畢業論文摻水嚴重能否取消》的文章就引起了高教界的大討論。[1]筆者對此并不贊成。在法治社會發展的進程中,法律職業競爭日趨激烈,對法學專業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富有創造性、能站在法學專業知識發展前沿的人才將在新世紀的競爭中取得優勢。在這種形勢下,負有培養高水平研究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職責的本科教育將會倍受社會關注。而論文寫作能力作為專門對某一學問進行系統的哲理或理論研究的能力,對培養高素質、高層次、創造性的人才具有重要意義。
二、法學專業學生論文寫作能力現狀
從筆者多年擔任學生論文寫作指導工作及對學生、同事的走訪、座談情況來看,法學專業學生論文寫作能力現狀不容樂觀。究其原因,主要表現為在論文選題方面失當,即選題欠新意與選題或大或小;文獻的收集與整理方面,有的同學持應付心理,僅憑一兩篇論文或一兩本參考書就想完成論文的寫作;有的同學收集了較豐富的參考資料,卻不會整理利用,不懂取舍,造成材料堆砌、文不對題,甚至引用了錯誤的觀點和理論;語言表達方面口語化現象嚴重,有的同學對概念界定不清,造成相關法律制度適用條件方面的混亂,甚至得出錯誤的結論等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論文的質量。而深層次的原因則是傳統的“灌輸式”課堂教學模式限制了法學專業學生論文寫作能力的培養,因此,應當予以改革。
三、提高法學專業學生論文寫作能力的建議
在課堂教學中應當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方法,著力推動基于問題、基于案例的學習等多種研究性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獨立思考、主動探索和發現創新的精神,使學生形成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2],具體而言:
(一)通過課堂教學方式改革培養學生發現與提出問題的能力
首先,教師應針對授課內容不斷提出問題引發學生思考,所提問題難易要適度,問題要具有啟發性,激發學生固有的好奇心,培養興趣,增強求知欲,同時要創設融洽的課堂環境即營造民主、寬松、和諧的課堂氛圍,以引發學生積極的探索與大膽的回答。其次,培養學生樹立問題意識。問題是思維的起點。引導學生不斷進行自我提問或者生生之間互問、互辯,由問題生成更多的新問題。第三,使學生掌握一些發現和提出問題的思考方法。從某種意義上說,掌握了方法,也就形成了能力或者說促進了能力的形成。比如提倡學生提出質疑,敢于持批判的態度,敢于提出自己的觀點、看法。再如針對理論爭議,應展現出教師對相關問題的看法及理論依據,與學生展開探討,鼓勵學生歸納出自己的觀點。
(二)針對課堂教學中的問題鍛煉學生文獻的收集與整理的能力
法學學術論文范文 第六篇
法學本科刑法學教學方法的思考
摘要:作為一門規范法學科目,刑法學的講授不僅應注重理論的講解,更應注重實踐應用,要實現刑法學的教學培養目標,其教學方法無疑是至關重要的。但目前我國高等院校法學本科刑法學教學方法各有利弊,需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教學方法進行合理“定位”,綜合考慮法學本科刑法學的培養目標、學生的學習激情及學期時間分配等相關因素,系統應用各教學方法的優點。既注重課堂理論講授的技巧,又注重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引入“學習小組”課形式,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同時在有條件的基礎上適用診所教學法,鍛煉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
關鍵詞:教學方法培養目標理論教學實踐應用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1578(2011)06-0052-02
刑法學是一門研究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學科,是一門圍繞國內刑法展開的規范法學科。作為法學本科14門核心學科之一,刑法學的講授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刑法本身是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所以刑法學的講授有利于學生進一步熟悉和掌握其他部門法的規范內容,有利于學生從更寬泛的角度解決發生在任何領域的刑事犯罪問題。但是。要使刑法學講授的作用發揮到實處,教師的教學方法起著關鍵的作用。不合理的教學方法不僅不能發揮刑法學講授的作用,難以實現其教學目標,反而可能錯誤地引導學生,甚至使學生失去學習刑法學的興趣,因此,要使學生真正掌握刑法學的內容。實現該學科的教學目標,就必須使用科學合理的教學方法。
1目前我國法學本科刑法學教學方法評析
統觀我國目前高等院校法學本科刑法學教學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
理論講授教學法
這是一種傳統的教學方法,是教師單方面的、較長時間的講說,注重概念的講解和法律條文的闡釋,注重理論的灌輸和法條的背誦。其特點為教師是整個教學活動的中心,學生順著教師的思維去獲取新知識、新觀點、新思想,是目前我國刑法學教學中常用的方法。
該種教學方法優點在于有利于學生系統地把握刑法學學科的知識要點,理解和掌握刑法規范的內容,有利于為實踐應用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但其缺點在于純粹的理論講授,機械的理論灌輸。難以把握學生實際的掌握程度。而且學生所把握的更多是表面的刑事規范內容,是否真正掌握刑法規范背后的思想精髓,是否能運用法律思維思考實踐中的刑事犯罪問題,恐怕是這一教學方法所難以體現的。
案例教學法
這是借鑒英美國家判例教學的方法,是近年來綜合性大學刑法學教學普遍采用的新方法。是在法學教學中,通過教師引導學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現有案例,解釋成文法內容并培養學生實際應用能力的教學方法。其主線是教師通過實際案例的分析討論來指導學生去理解法律理論和原則。
該種教學方法的優點在于通過實際案例分析,有利于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而且有利于豐富課堂內容。增加師生間的教學互動,但是,缺陷在于,我國目前法學本科教學所采取的案例教學法更多注重的是形式應用,而忽略了英美判例教學方法的實質內涵。目前案例教學法只是加強理論講授的一·種輔助方法,仍然是以教師為主導,引導學生通過案例分析去理解刑法理論內容,不利于從根本上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和實踐應用能力。
法律診所教學法
這是在借鑒國外先進的教學方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各高等院校的實際情況新興的一種教學方法,是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承辦真實的案件來學習法律的適用,運用法律的技能和作為法律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
該教學方法優點在于能鍛煉學生操作法律的技能和方法,是一種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方法,有利于加強教師與學生的互動,但缺點在于有效的診所教學不僅要求有熟悉實務的有經驗的教師指導,而且需要國家有獨特的法律環境(比如,允許學生參與和代理真實案例),還需要與非政府組織建立良好關系,因此,并非所有高等院校都有條件運用此種教學方法。目前也只是在開設法學專業的有能力的綜合性大學中才存在此教學法的應用。
研討式教學法
這是一種教師在課堂上與學生就某一專題所涉及的內容共同進行探討的教學方法。其優點在于它的雙向互動性。既提高了學生理論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鍛煉了學生的實踐操作技能,但缺點在于對于本科教學而言,運用此教學法要求學生對相關刑法專題所涉及的知識點有透徹的理解和認識。因此,并非常用的教學方法。反而,類似于研討式教學法的問題式教學卻得到了普及,通過對實踐中存在的疑難問題進行探討,在刑法規范基本知識范圍內理解和應用有利于加深本科學生對相關課堂內容的理解。
2法學本科刑法學教學方法的合理“定位”
教學方法只是一種教學手段,法學本科刑法學的教學只是借助這些手段達到其教學目標而已,因此,科學的教學方法應有合理“定位”。具體應考慮如下方面因素:
本科刑法學教學的培養目標
刑法學教學是法學教育的一部分,本科法學教育不僅局限于專才教育,而且應兼顧通才教育,培養“厚基礎、寬口徑”人才依然是本科法學教育的目標,自然也是刑法學教學的培養目標。不僅要培養禮會急需的應用型人才,還要為在科研上有發展前途的學生提供深造和專門培養的可能性。這就要求刑法學教學不僅要教授理論知識,而且要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和實踐應用能力,不僅要使學生理解刑法規范表面的內容,更應把握法律思想的精髓。
法學本科學生的學習激情
由繁重的高中生活到輕松的大學生活,思想上的松懈使多數法學本科學生缺乏學習興趣,沒有教師在教學方法上的引導,期待學生饑渴地飽覽群書是一種妄想,更不切實際,把希望寄托在學生的自我約束上是不可取的,因此,如何調動學生的學習激情,如何使學生自愿接觸教學內容,是合理教學方法所應考慮的重要因素。
刑法學講授學期時間的分配
要實現刑法學教學的培養目標,還應考慮在有限的學期時間內科學合理地分配教學內容,刑法學不僅是一門理論學科,更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規范法學科,全書分總論與分論,通過兩個學期的教學完成對學生的指導。無論是總論教學還是分論教學。要想在一學期內完成并實現教學目標,任務都是繁重的,因此,合理的教學方法就是必要的。
基于上述分析,科學合理的刑法學教學方法不是單純某一種教學方法,而應是在充分考慮上述因素基礎上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種教學方法的優點,真正實現刑法學教學的目標。
3法學本科刑法學教學方法的合理應用
正如上文所說。要實現法學本科刑法學的教學目標,就必須結合多種教學方法,系統地應用于理論及實踐教學中。但如何發揮各教學方法優點,并系統應用于教學中去呢?具體分析如下:
以理論講授為主的系統教學方法在課堂講授中的合理應用
純粹的理論講授不僅枯燥。而且無法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但理論的講授是學生獲取基礎理論知識的前提,因此,理論講授法應注意技巧的應用。首先就課堂所涉及的知識點作簡要說明,使學生對課堂內容有清晰認識以便自我檢測,然后系統講解每個知識點,并適時穿插應用案例教學法和研討式的問題教學法,引導學生在分析案例和回答問題的基礎上。培養獨立思考能力,并不斷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
引入“學習小組”課形式。加強互動教學的合理應用
借鑒德國法律人才培養的教學方法。在通過課堂講授獲取基礎刑法理論知識后,將學生分成人數中等的學習小組,利用學生由課外帶進課堂的相關信息,在小組中暢所欲言,進行個人間的交流,針對問題提出解決辦法,然后再歸納和總結找出較好的方案。由此使課堂教學活動的內容與學生建立密切聯系,并使學生本人的經驗得到肯定和充實。不僅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刑法的積極性,更有利于培養其運用法律思維獨立思考的能力。
在條件具備的基礎上,合理應用診所教學法
本科刑法學教學更注重培養學生實踐應用的能力。因此,對于有條件的綜合性大學在刑法學講授中可有針對性地模擬診所教學法,通過實際示范和體驗真實刑事案例中的角色學習和應用刑法學理論知識,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也有利于鍛煉其操作法律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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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術論文范文 第七篇
從羅馬法學家的作用反思我國的理論法學研究
摘要 羅馬法歷來被后世推崇,歷經一千四百余年仍然不衰,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其具有精深的法理的特點,其間 法學家所起的作用不可否認。本文從探尋羅馬法學家在羅馬法 發展歷程中的作用及地位入手,對我國當今的理論法學研究進行了反思,強調應重視理論法律學人的地位與作用。
關鍵詞羅馬法學家 法律學人 法學理論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3-001-02
要了解古代西方法律文明,就必然要考察古代希臘羅馬之法律,xxx對其給予了很高的評價,他說:“羅馬法是簡單產品生產及資本主義前的商品生產的完善的法”。羅馬私法之所以能彪炳于人類 社會發展史和被后世推崇頌揚,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法理精深的特點,而羅馬法學家的研究是羅馬法理原則逐步達到精深純熟之境地的一重要原因。羅馬有法諺曰:“法學家創造了羅馬法。”筆者試探尋羅馬法學家在羅馬法發展歷程中的作用及其地位,并從中得以啟示。
一、羅馬法學家的作用及其地位
作為西方法律 文化源頭活水之一的羅馬法,之所以備受后世推崇、歷經一千四百余年仍然不衰的原因諸多,學者陳朝璧說:“羅馬法之得以昌明,本以法學家之解答為第一原動力”,而法學研究之中斷,亦為其一重要衰落原因。
(一)羅馬法學家的作用
羅馬法學家是一個崇尚理論研究的團體,羅馬法典的編纂亦是以高度概括而深厚的理論為其基礎開展的。馬克思在其《黑格爾法 哲學批判》一書中說:“羅馬人是獨立自主的私有財產的唯理論者。”羅馬法學家對私法的貢獻主要就體現在賦予私法高度概括和理論思想。
從羅馬法之發展而言,公元1世紀至公元3世紀末為羅馬法之黃金時代,學者名之曰“古典時代”,“蓋在此期間,羅馬法學家之輩出與法學之闡明,開羅馬空前絕后之盛況。”在羅馬發展的歷史中,它的最輝煌的階段恰恰是著名法學家輩出的階段,也是他們在法律舞臺上大顯身手的階段。在羅馬法鼎盛時期,法學家就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哈帝末年規定凡有解答權的法學家對同類案件的意見一致的,該意見即生法律效力。奧古斯都皇帝開始,一些著名法學家就被賦予“法律解答權”。古典羅馬法時期五大法學家的解答和著作被統治者認可而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學家對同一問題意見不一致時,以多數意見為準;如果不同意見人數相等,則以帕比尼安意見為準,如果他沒有 發表意見,則由法官自由裁量決定。帝國后期羅馬法學家的一些主要表述和觀點逐漸被整理歸納并最終被編纂成法典。
另一方面,羅馬法學衰亡的過程同時也是羅馬法逐步走向衰敗的過程。羅馬從公元前3世紀開始,內憂外患不斷,法學已不被重視。爹克列體安努斯帝(Diocletianus)(公元284~305年在位)奪取xxx后,大權獨攬,高級官吏全由他任免,故稱帝政專權時代。其法律淵源:
1.敕令。由于皇帝獨操立法權,故此時期敕令幾乎成為唯一的法源。
2.先哲學說。由于各家學說不完全一致,發生混亂,歷代皇帝采取了一些措施。公元426年戴阿多修斯(Theodosius)二世和瓦倫體尼亞努斯(Valentinianus)三世頒布《學說引用法》(Lex Citationis),限定只有引用五大法學家的意見,作為判案的依據,其他法學家的意見只能供參考。這表明羅馬法學家百年爭鳴的繁榮時代已經過去。
(二)羅馬法學家的崇高地位
羅馬是一個崇尚法治的國家,法學家在羅馬社會中享有很高的聲望,擁有很高的法律地位。關于其表現,筆者試作了 總結如下:
1.學說匯編的編纂。例如,法律學者何歟?烏爾比安曰:“法律學者,神事及人事之智識,而正不正之科學也。”優帝時期,諸如這段法學的概念等法學家的觀點和學說,被收錄到優帝的學說匯編之中,而賦予其崇高的國家認可的意義。
2.取得高位或榮譽。例如,在優帝的學說匯纂中說到:“塞斯圖斯·艾利烏斯(Sextus Aelius)和他的兄弟普布利烏斯(Publius Aelius)以及阿提利烏斯,他們精通于法學 教育,因此兩個艾利烏斯都做了執政官,而阿提利烏斯是第一個被民眾成為‘博學者’(sapiens)的人。”;“當塞爾維烏斯作為使者去世的時候,羅馬人民在講臺面前為他樹了一座雕像,至今還保留在奧古斯都的將臺前。”
3.賦予“法律解答權”。學說匯纂中這樣描述:“為了提高法的權威,奧古斯都皇帝第一個規定,根據他的批準可以進行解答;從那時候起人們開始把解答權作為一種恩惠進行 申請。因此最優秀的哈德良皇帝……批復說,通常解答權不是請求的而是被實施的,因此如果有人非常自信地準備向民眾提供解答,他很高興。”
由資料可知,法學家在羅馬這個國家中享有很高的權威,上至皇帝貴族、下至貧民百姓,對法治的追求使他們普遍對于法學家們給予認可和尊重,并且許多皇帝都曾賦予當時代的權威法學者以崇高的法律解答權,甚至許多法學家被民眾們選舉甚至為官吏們保舉成為執政官。筆者相信,這種普遍的社會認同,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法學家之輩出與法學理論研究之興盛。二、對我國理論 法學研究的反思
魯迅先生在《中國人失掉自信力了嗎?》一文中曾道:“我們從古以來,就有埋頭苦干的人,有拚命硬干的人,有為民請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雖是等于為帝王將相作家譜的所謂‘正史’,也往往掩不住他們的光耀,這就是中國的脊梁。”然而環顧四周,在市場 經濟進一步深入的當下,本應作為“中國脊梁”的諸法律學人界中卻充斥著各種學術腐敗、學術異化、學術泡沫等現象,并呈現日盛一日之勢。究其原因,筆者認為,很大程度上要歸咎于我國當下對法律學者與學人的重視程度還很不夠這一事實。
羅馬法之繁盛,是建立在極為堅實的理論基石之上的。羅馬的高度發達的理論基礎首先表現于其高度成就的法典之中。中國自重視立法的作用以來,其軌跡基本是沿著法典化的道路前進的。然而,其成文的法律成果有時并不讓人滿意,甚至出現一些與上位法相抵觸或侵犯公民權利的情形。“孫志剛案”中北大五法學家上書請求審查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是一例,近來由“成都釘子戶唐福珍自焚”而引發的五博士建議人大審查《城市房屋拆遷 管理條例》又是一例。案件的背后令我們反思,我國當今所立之法,是否都真正符合民意代表民心,是否都可當之無愧的標貼“良法”的標簽?環顧建國以來的法律歷程,僅僅是作為一國最為根本的憲法就曾四次廢立,這種反復的結果必然使得憲法和其他法律在國民心目中的權威性大打折扣。從法理上講,“良法之治”是法治實現的基本特征和前提,法律必須保證一定的穩定性方能被人們所信服繼而遵從,其實,如果我們有高深的理論為指導的話,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不良法律的產生和制定不久就被新的立法所取代的情況的。中國當今立法的上述問題,我們不能不認為與立法缺乏深層次的理論研究作支撐有關。“重 實踐、輕理論”是立法的一個深層次病害。
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應該說大部分人選擇法律為其專業便是出于將來步入公檢法等機關或是律師事務所的目的,然而,仍還是有志向于從事理論研究之學人,而在當今中國體制下,一旦下此決心,便意味者一種地位相對不高與生活較為清貧的選擇。這條“冷板凳”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一則是越來越少人愿意選擇,二是縱然一時選擇此業,也無法長時間甘坐于此,一種浮躁的、甚至造假的學術之風的盛行,便是我國法律學人地位及受重視程度低下的結果。
筆者堅信,即使對于世俗與功利的法律來說,理論法學人的作用也許并非立竿見影,但他們仍是法律這一機器上一顆顆不容無視的螺絲釘。法國學者福柯曾說:“知識分子的 工作不是要改變他人的 政治意愿,而是要通過自己專業領域的分析,一直不定地對設定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問,動搖人們的 心理習慣、他們的行為方式和思維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認可的事物。重新審查規則和制度,在此基礎上重新問題化(以此來實現他的知識分子使命),并參與政治意愿的形成(完成他作為一個公民的角色)。”也就是說,對整個 社會的演進來說,理論學人實質上起著一種監督者的作用,并引導著和促進著我們這個社會朝向更有理性的方向 發展。雖然就當今中國法制建設而言,法律學人尤其是從事理論研究的學者的地位不是那么高、其影響也可能不是那么吸引公眾的眼球,然而不可否認,我國的法律制度的每進一大步,其背后都有這部分人的身影,諸如“孫志剛案”以及“唐福珍案”中由于法學博士們的奮起而推動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學人們正用一種“潤物細無聲”的方式改變著社會前行的軌跡、重塑著中華民族的精神氣魄!
由此看來,法律學人絕非可有可無。正因如此,整個國家與社會公眾應以一種更為尊重與肯定的眼光看待這部分甘心坐冷板凳的學者及其學術成果,重視他們對社會法制進程的推動作用,惟其如此,才能保證源源不斷追求真知的年輕學子投身法學理論研究,使中國法學理論研究之泉源常涌不竭、后繼無窮!
三、結語
羅馬法之發達與其深厚的法學理論的指導息息相關,其中亦不無法學家與法律學人之功勞。我國法律學者與法律學人當下的地位和受重視程度有待提高,值得我們對相關政策與制度進行反思。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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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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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術論文范文 第八篇
2006年7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這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實行交強險制度,其首要目標就是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手段,提高機動車第三方責任險的覆蓋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從而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可見,交強險是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保障的一個特殊險種。作為我國第一個法定強制責任保險,其人道主義立場和保護交通事故弱勢參與者利益的制度價值不容懷疑。交強險實施兩年以來,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也發揮了巨大作用,充分發揮了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但交強險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了很多問題。筆者通過實習,認識到保險人越來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糾紛引起的民事、刑事關系中。本文結合實習中看到的關于交強險糾紛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國交強險實施中的問題,然后給出了完善交強險的建議。
法學學術論文范文 第九篇
學 號:20070147
天 津 商 業 大 學 學 年 設 計(論 文)
關于著作權法第四條修改的解讀
Analyzing the changes about Article 4 of the copyright law
二級學院: 法學院
教 學 系: 法學
專業班級: 法學074班
學生姓名: 魯君偉
指導教師: 王宏軍 講師
20xx年10月 13 日
關于著作權法第四條修改的解讀
內容摘要:本文從對20xx年《著作權法》第四條的修改背景和相關爭議入手,主要對第四條修改的影響和意義進行進一步分析和解讀,為更好地適用新的著作權法提供借鑒。
關鍵詞:著作權法;第四條; 修改;違禁作品;保護
20xx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xxx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xxx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xxx著作權法》的決定。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從決定的修改內容來看,這僅是一次非常小的修改,只有兩處修改。該決定對《xxx著作權法》作出了如下修改:一、將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xxx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法學學術論文范文 第十篇
分類號 編號
小產權房法律問題分析
(煙臺大學文經學院學年論文)
院 系: 文法系
專 業: 法 學
班 級: 文法101-1
學生姓名: 梁克榮
學 號: 201090506158
指導老師 湯唯(教授)
20xx年 11月21日
煙臺大學文經學院
摘 要:我國長期實行的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已經造成了城鄉發展的極度不均衡,小產權房正是在這種土地制度下,由于城鄉各利益主體博弈而發展起來的。本文通過分析我國現行土地制度的弊端,從而為我國現行土地制度的完善,以及房地產市場的調整,提供強大的理論支撐;從現實意義上講,如果小產權房問題能夠得到合理的解決,不但可以解決我國現階段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難問題,而且,還能推動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向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這樣,既有利于實現人民的安居樂業,又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關鍵詞:小產權房 城市商品房 宅基地 土地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
煙臺大學文經學院學年論文
近十幾年,隨著中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大量人口涌進城市,房地產市場繁榮,價格卻節節攀高,讓大批城市中低收入階層難以承受,而城市附近的農村集體用地上建造了一座座房屋彌補了這個空缺,價格優惠的同時也帶來很大了法律風險,因為不符中國現有的土地制度,政府一再強調小產權房不合法,提示購房者不要購買。但這也僅僅是提示,并沒有出臺統一的法律法規確認小產權房的法律屬性,小產權房何去何從難以得知。本文介紹了小產權房產生的原因,概況,購買原因及購買所要付出的各中風險,尤其從法理上探求為什么國家土地與集體土地上建造的供人居住的住房在法律上待遇如此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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